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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集体权益纠纷应诉,浏阳杨俊律师巧用时效抗辩减少集体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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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涉农集体权益纠纷应诉,浏阳杨俊律师巧用时效抗辩减少集体损失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号(20XX)湘XX民初XXX号,由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浏阳市XXX居民委员会A居民组(本案被告)委托湖南浏阳杨俊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全案庭审与应诉工作。

  原告PX1、PX2母女二人户籍均登记在涉案居民组,PX1外嫁后,该居民组依据内部《某某组分配补充协议》,以“外嫁女不参与集体分配”为由,自20XX年起停发二人集体收益及土地征收补偿款。二原告认为自身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同等待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居民组补发20XX年至20XX年集体分配款、历年土地征收款,各项诉求合计金额超X万元。庭审中,被告提出两大核心抗辩理由:一是组内分配方案经民主议定程序制定,合法有效,外嫁女及子女按规则不应参与分配;二是原告多年未主张权利,大部分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涉及农村集体自治规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诉讼时效等多重法律争议,是典型的涉农集体权益纠纷。

  二、律师辩护经过

  接受委托后,杨俊律师全面梳理组内分配协议、历年分配台账、户籍资料等证据。庭审中首先举证证明案涉分配方案系集体民主议定形成,对组内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照规则不属于分配对象。其次结合原告长期知晓分配事宜却未主张权利的事实,明确提出大部分诉讼请求已超出三年诉讼时效,依法不应得到支持。同时结合法律规定与农村集体自治惯例,完整阐述居民组的分配行为具备合理性与合法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三、判决结果

  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原告户籍落户于该居民组,且未在其他集体享受权益,依法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组内“外嫁女不分配”的条款与法律相悖。同时依据诉讼时效规则,仅支持起诉前三年内的相关诉求。

  最终判决:涉案居民组分别向PX1、PX2各支付集体收益XXX元;

  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方负担XX元,被告居民组负担XX元。

  杨俊律师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意见被法院采纳,为委托人缩减了大额支出。

  四、律师价值

  1.吃透涉农法律与集体自治规则,精准引用法律条文,提出时效抗辩,成功剔除超时效部分诉求,大幅减少集体经济损失。

  2.证据梳理全面详实,完整提交分配方案、历年发放记录等材料,清晰呈现集体分配的背景与执行情况。

  3.理性应诉兼顾法理与民情,客观陈述集体自治现状,在法律框架内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基层矛盾。


  • 1970-01-01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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