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安徽某文化传媒公司诉主播苏X某直播合作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申请人(主播苏X某)于2022年9月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主播需在快手平台每月有效直播不低于27天、每天不少于7小时。公司向主播预支保底收益4000元,并提供培训、运营等扶持。主播仅有效直播1次后,便于2022年10月8日擅自停播。公司于10月5日邮寄《履约催告函》要求恢复直播,主播仍未履行。公司遂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返还保底金、支付违约金及维权费用。被申请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