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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诉主播苟某直播合作协议违约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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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蕊律师通过仲裁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仲裁庭确认合同于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有效终止了双方长达三年的合作关系,为委托人避免了后续履约风险。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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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诉主播苟某直播合作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申请人(主播苟某)于2022年3月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三年,主播需在抖音平台每月有效直播不低于26天、每天不少于4小时,每月发布优质短视频不少于26个、PK次数不低于300次。公司向主播支付签约费5000元及保底金1200元。主播自3月15日开播至5月1日(有效直播24天)后擅自停播。公司于5月9日发送《履约催告函》,主播仍未履行。公司遂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返还保底金及签约费、支付违约金及维权费用。被申请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仲裁结果:解除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解除日期为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之日);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保底金120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签约费500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维权费(律师费)5000元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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