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诉主播苟某直播合作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申请人(主播苟某)于2022年3月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三年,主播需在抖音平台每月有效直播不低于26天、每天不少于4小时,每月发布优质短视频不少于26个、PK次数不低于300次。公司向主播支付签约费5000元及保底金1200元。主播自3月15日开播至5月1日(有效直播24天)后擅自停播。公司于5月9日发送《履约催告函》,主播仍未履行。公司遂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返还保底金及签约费、支付违约金及维权费用。被申请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