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河南某文化传媒公司诉主播葛某直播合作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申请人(主播葛某)于2022年3月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主播需在某平台每月有效直播不低于26天、每天不少于5小时。公司向主播交付了总价值25810元的直播设备,并提供了直播培训资料。主播于3月15日开播,3月16日即擅自停播。公司于3月26日邮寄《履约催告函》,主播仍未履行。公司遂提起仲裁,请求支付违约金、返还直播设备价值、退还培训扶持费及维权费用。被申请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仲裁结果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直播设备价值25810元;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5000元;
被申请人承担本案85%的仲裁费(6811.9元),申请人承担15%(1201.1元);
驳回申请人关于返还培训扶持费3000元的请求(因证据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