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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某文化传媒公司诉主播官某经纪合同违约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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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蕊律师围绕合同约定的返还收益、违约金、直接损失(签约金、短视频拍摄、粉丝价值、场地费用)、间接损失(可得收益)等多个维度提出请求,虽多数因证据问题未获支持,但体现了对合同条款的全面运用和对委托人权益的最大化争取。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黑龙江某文化传媒公司诉主播官某经纪合同违约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申请人(主播官某)于2021年9月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直播演艺》,约定合作期限为三年,主播需在抖音平台每月有效直播不低于26天、每天不少于6小时。公司向主播支付签约金3000元,并为其提供抖加投放、短视频拍摄、直播场地等扶持。主播自9月1日开播至9月14日(共直播14天,创收流水5008.4元)后擅自停播。公司于10月21日发送《履约催告函》,主播仍未履行。公司遂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收益、支付违约金(6万元)、赔偿直接损失(204700元)及间接损失(341240.31元)、赔偿维权费用等。被申请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仲裁结果

  1. 解除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直播演艺》

  2.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5000元(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主张的6万元仍过高,酌情调减);

  3.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2250元(按胜诉金额15%计算);

  4. 驳回申请人关于返还收益、赔偿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等其他全部请求

  5. 本案仲裁费20319元由双方各承担50%(申请人承担10159.5元,被申请人承担1015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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