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黑龙江某文化传媒公司诉主播官某经纪合同违约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申请人(主播官某)于2021年9月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直播演艺》,约定合作期限为三年,主播需在抖音平台每月有效直播不低于26天、每天不少于6小时。公司向主播支付签约金3000元,并为其提供抖加投放、短视频拍摄、直播场地等扶持。主播自9月1日开播至9月14日(共直播14天,创收流水5008.4元)后擅自停播。公司于10月21日发送《履约催告函》,主播仍未履行。公司遂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收益、支付违约金(6万元)、赔偿直接损失(204700元)及间接损失(341240.31元)、赔偿维权费用等。被申请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仲裁结果
解除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直播演艺》;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5000元(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主张的6万元仍过高,酌情调减);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2250元(按胜诉金额15%计算);
驳回申请人关于返还收益、赔偿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等其他全部请求;
本案仲裁费20319元由双方各承担50%(申请人承担10159.5元,被申请人承担10159.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