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脱敏)
上诉人 (原审原告):MXX,女,汉族,住址(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Q R L,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单位一,住所地(脱敏)。
法定代表人:Y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馨,北京XX律师;X X S,北京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单位二,住所地(脱敏)。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馨,北京XX律师;X X S,北京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单位三,住所地(脱敏)。
负责人:ZXX Q。
上诉人 MXX 因与三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辖区基层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法院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对方承担。其主张本案未超仲裁时效,且一审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并援引相关司法观点佐证诉求。
各应诉单位答辩称,一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无误,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三被上诉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中,原告提出多项诉求:确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失业金损失、未休年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补缴社保,并要求其余两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于 2002 年 10 月入职第一被告处工作,2021 年 10 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一审认为,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仲裁时效自此起算,其申请仲裁已超法定一年时效;补缴社保事项属于行政管辖范围,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不再构成劳动关系,其各项诉求均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审裁判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书记员信息(脱敏)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