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脱敏)
原告:X W Y,汉族,住址(脱敏)。
被告: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脱敏)。
法定代表人:QXX。
委托代理人:杨馨,辽宁成功XXX;L F F,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某科技公司,住所地(脱敏)。
原告因身份证遗失后被他人冒用身份登记为第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公司工商登记、消除影响,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自身已依法履行形式审查义务,登记流程合规,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知晓案涉登记行为的时间早于起诉时间,其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诉讼费予以退还。
审判人员、书记员信息(脱敏)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