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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诉讼时效抗辩,行政诉讼案件顺利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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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工商登记行政纠纷,原告起诉要求撤销企业登记。杨馨律师梳理案件细节,结合行政诉讼时效规定及工商登记审查规则进行专业答辩。法院认定原告起诉超法定期限,依法驳回其起诉,有力维护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效力,彰显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

案件详情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脱敏)

原告:X W Y,汉族,住址(脱敏)。

被告: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脱敏)。

法定代表人:QXX。

委托代理人:杨馨,辽宁成功XXX;L F F,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某科技公司,住所地(脱敏)。

原告因身份证遗失后被他人冒用身份登记为第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公司工商登记、消除影响,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自身已依法履行形式审查义务,登记流程合规,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知晓案涉登记行为的时间早于起诉时间,其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诉讼费予以退还。

审判人员、书记员信息(脱敏)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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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馨律师,中共党员,东北财经大学刑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天驰君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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