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脱敏)原告:某园林工程公司,住所地、统一信用代码(脱敏)。法定代表人:MXX。委托诉讼代理人:YLL、杨馨,XX成功XXX律师。
被告:某置业公司,住所地、统一信用代码(脱敏)。法定代表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L Y,该公司员工。
原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工程质保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双方先后签订三份园林及配套工程合同,约定按工程总价款 5% 扣留质保金,质保期满予以返还。工程竣工且质保期届满后,双方对账确认被告累计拖欠质保金 147578 元,但被告迟迟未支付。
被告抗辩称双方未完成质保终结手续,不应计算利息。法院结合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保修期终结申请书、工程对账单等证据,认定案涉工程均已过质保期,被告怠于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向原告支付全部质保金,并按照对应时间分段计算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人员、书记员信息(脱敏)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