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江西某文化传媒公司诉主播邱X合作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申请人(主播邱X)于2022年6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主播需在某平台每月有效直播不低于26天、每天不少于6小时。主播于签约前(5月30日)已入会开始直播,至6月14日停播,共创收流水16080元,自提收益7058.3元。公司为主播提供人气卡、直播间、直播设备等扶持。主播停播后单方解除合同并前往其他平台直播,公司于6月18日发送《履约催告函》,主播仍未履行。公司遂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50万元)、赔偿直接损失(1万元)及维权费用(5.5万元)。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辩,主张合同系被哄骗签订、公司未提供培训及扶持、直播骚扰导致抑郁等多项抗辩,但未到庭应诉。
仲裁结果
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8536.23元(仲裁庭以预期收益损失195120.75元×30%计算);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维权费(律师费)5000元;
被申请人承担本案10%的仲裁费(1461.7元),申请人承担90%(13155.3元);
驳回申请人关于直接损失10000元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