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辽宁某影视传媒公司诉主播宁某经纪合同违约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影视传媒公司)与被申请人(主播宁某)于2021年12月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二年,主播需在某平台每月有效直播不低于26天、每天不少于4小时。公司向主播支付签约金3000元。主播于2022年3月15日停播,累计直播39天。公司曾于2月22日发送《履约催告函》,主播仍未改正。公司遂提起仲裁,请求支付违约金(6万元)、赔偿直接损失(签约金3000元)及维权费用。被申请人到庭应诉,辩称合同已以实际行动解除、合同实为劳动合同、违约金过高等,并主张调减违约金。
仲裁结果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0000元(仲裁庭认为合同约定6万元过高,酌情调减);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直接损失(签约金)3000元;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维权费(律师费)5000元;
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