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脱敏)
原告:D Z Z,主张向对方支付 300 万元设备采购款,被告因设备配件损坏未能供货,诉请返还该笔款项,并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被告:F C Y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馨,XX成功XXX律师。
被告答辩:案涉 300 万元并非货款。案外人委托原告筹建项目,原告在设备采购中虚报价格,该笔款项是原告退回的资金,由被告代收,双方不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同时原告行为涉嫌诈骗、虚假诉讼两类刑事犯罪。
双方当庭提交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协议、会议纪要、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并完成质证。法院核查认定:原告未提交对应 300 万元的书面买卖合同,相关沟通记录也无买卖标的、价格、型号等核心内容,无法证明双方存在案涉买卖合同关系。
审判人员、书记员信息(脱敏)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