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洛阳某文化传媒公司诉主播孙某直播合作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申请人(主播孙某)于2022年3月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二年,主播需在某平台每月有效直播不低于26天、每天不少于6小时。公司向主播支付签约金10000元及介绍费3000元。主播自3月8日开播,但期间出现挂机直播、找人代播等违约行为,并于5月14日擅自停播,有效直播仅19天,创收流水2994.7元。公司于5月31日发送《履约催告函》,主播仍未履行。公司遂提起仲裁,请求退还自提收益、支付违约金(134917.6元)、赔偿直接损失(13000元)及维权费用。被申请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仲裁结果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34917.6元(合同约定的15万元范围内主动调整后获全额支持);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直接损失(签约费)10000元(介绍费3000元未支持);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维权费(律师费)5000元;
被申请人承担本案97.7%的仲裁费(8984.5元),申请人承担2.3%(211.5元);
驳回申请人关于返还自提收益1197.88元的请求(因未能举证证明主播已实际自提该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