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裁判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1年
当事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雪律师,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详情
被告 B 系某餐饮管理公司的在册股东,在公司运营期间参与日常管理。后续该公司(原告)以股东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被告 B 利用管理公司的便利,私自支取、侵占公司经营收入,其中包含一笔数千元的费用支出,要求被告 B 返还侵占的全部款项。
原告公司诉称,公司财务单据中记载该笔支出为律师费,款项从公司账户转出,疑似被股东 B 个人占用;同时公司认为,账户中标注为 “还款” 的多笔转账,并非真实还款,而是被告 B 恶意支取公司资金。一审阶段,被告 B 进行答辩并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持股、管理公司期间,多次个人出借资金给公司,还代为垫付租金、水电费、合作商户结算款等多项运营开支,公司向其转账均为归还此前欠款,并非侵占。针对涉案的律师费支出,被告 B 也举证说明该款项为公司正常经营开支,并未进入个人账户。
一审法院综合双方证据,认定原告公司未能证明被告 B 存在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缩减诉求仅针对该笔数千元费用主张返还,坚持认为该笔款项无合法用途,属于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巩雪律师接受股东 B 委托,代理二审应诉工作。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严格审查涉案款项的支出凭证、资金流向以及双方举证材料。法院认为,上诉人无法证明该笔费用由被告 B 个人占有、使用,该笔支出记载为公司经营相关费用,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构成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结合被告 B 此前为公司垫资、出借资金的事实,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 B 无需返还任何款项,彻底化解股东侵权追责的法律风险。
律师价值
巩雪律师熟悉公司法、股东权利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裁判规则,精通企业财务单据、往来账目、垫付凭证的证据运用。二审中精准锁定争议焦点,针对单一款项的性质、流向、用途进行重点举证与答辩,清晰区分公司正常经营支出与股东侵占行为。梳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垫付、还款完整账目,形成完整证据链,反驳对方片面解读财务单据的观点。全程把控诉讼节奏,有效抵御公司对股东的不当追责,维护股东的合法人身与财产权益,帮助当事人摆脱不实侵权指控。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公司起诉股东侵占资金、挪用款项、损害公司利益;股东被公司追责,要求返还所谓 “侵占款项”;股东与公司存在往来借款、垫付费用、账目混同引发纠纷等,均可咨询。我们专业处理股东权益、公司类侵权纠纷,协助梳理财务账目、固定证据、出庭应诉,依法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