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徐XX诉某镇人民政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徐XX主张其于1998年1月被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聘用至其设立的集体企业某实业公司工作,先后签订多份聘用合同,后于2002年8月入编成为被告所属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原告认为其与被告自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委托韩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2年8月原告入编成为被告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后,双方之间为人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原告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属于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不予支持。对于1998年1月至2002年8月期间的劳动关系确认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实际工作单位为荣昌XX(集体企业,处于吊销状态),在未经劳动仲裁部门对原告与荣昌XX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先行仲裁的情况下,原告直接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在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