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杜XX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杜XX与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施工队劳务协议》,约定原告作为某工程项目拆除及外运施工队提供劳务。协议签订后,双方先后进行了四期人工费用结算,结算金额共计若干元,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尚欠若干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韩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劳务费及逾期利息。被告辩称对结算情况和金额不清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施工队劳务协议》及四份《人工费结算表》均加盖有被告项目部印章,且被告已实际支付部分劳务费,综合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若干元。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若干元及相应逾期利息(自最后一期结算之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