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范XX诉杨XX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改判)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杨XX依据上诉人在另案庭审笔录中自认“拿了杨XX若干元”的陈述,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诉请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上诉人范XX则认为该款项并非借款,而是经三方协商一致,用于抵偿案外人乔XX对上诉人的到期债务。上诉人委托韩律师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缺失借贷合意要件、错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且被上诉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判决上诉人偿还借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仅依据另案庭审笔录中上诉人的陈述主张借贷关系成立,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上诉人提交了案外人乔XX及被上诉人分别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明该款项性质系被上诉人代案外人偿还的债务,上诉人的举证已足以动摇法院对借贷关系存在的确信。被上诉人未能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进一步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