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韩XX诉罗某某、张XX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韩XX与被告张XX、罗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张XX以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借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及利息,二被告共同在借据上签名捺印。原告XX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借款。后因被告未按约将相关材料交由原告保管,双方协商由被告先行退还部分本金,待材料交付后再行补足,故原告实际出借金额为若干元。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仅偿还了部分款项,尚欠本金若干元及相应利息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韩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借款本金。法院根据原告实际交付的借款金额及二被告已还款情况,认定剩余借款本金为若干元。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若干元及相应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