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实业公司诉某建设集团公司、陈某某、刘XX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实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之间存在口头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自2022年3月至12月期间向被告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网片、地膜等货物。供货单由被告方员工陈某某、刘XX签字确认,部分无签字单据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方确认。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若干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韩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并将被告公司及两名签字员工列为共同被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提供的供货单、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经核算,有被告方签字确认及微信确认的供货金额共计若干元,扣除被告已付款项,尚欠货款若干元。对于无被告方签字且双方未约定承担方式的税金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某、刘XX系被告公司员工,其签字行为属职务行为,相应付款责任应由被告公司承担。判决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若干元及相应利息(自最后一笔供货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对两名员工个人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