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嫚玲律师代理工伤仲裁案件,为工伤职工获赔18万余元
一、案件详情
张X于2023年6月入职XX建材公司,岗位为钢筋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仅为员工购买商业团体意外险,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10月11日,张X在车间操作机器时被夹伤左手,随即入院治疗,住院10天,医嘱建议全休1个月。
事后,人社部门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本次受伤属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X为十级伤残。双方就工伤待遇协商破裂:公司主张,已购买商业意外险,应优先走保险理赔,且伤者主张的停工留薪期、伤残补助金金额过高,同时认为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无权主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
张X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变更仲裁请求后,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莫嫚玲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本次劳动仲裁。
律师梳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报告、住院病历等证据,核算伤者月平均工资为6664.90元。同时明确法律规定:商业意外险不能替代法定工伤保险,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必须全额承担工伤待遇;十级伤残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权主张两项一次性补助金。庭审中,律师逐项计算赔偿金额,驳斥用人单位的各项抗辩,严格依据海南当地工伤保险法规发表代理意见。
二、案件总结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作出裁决:
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当事人自愿调低主张);
核定停工留薪期40天,裁决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2257.2元;
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404.36元(当事人自愿调低主张);
裁决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1856元;
裁决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091.32元。
以上各项合186108.88元,要求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同时明确: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属于不同保障体系,不能免除企业的法定参保及赔偿义务。当事人成功拿到全部工伤赔偿款项。
三、律师价值
1、法律适用精准:明确商业意外险无法替代工伤保险,否定用人单位的违规抗辩,守住劳动者法定权益。
2、待遇精准核算:结合工资流水、停工时长、伤残等级、地方工伤标准,逐项精准计算各项工伤待遇。
3、仲裁全流程代理:熟悉劳动仲裁程序与裁判尺度,梳理全套用工、工伤证据,全程出庭应诉。
4、化解争议焦点:针对 “劳动关系是否解除、补助金是否该支付” 等争议,引用地方性法规充分论证。
四、适用场景
本案例适用于劳动争议(工伤仲裁),包括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工伤等级赔偿、停工留薪期争议、一次性工伤补助争议、商业险抵扣工伤待遇等情形。
五、服务指引
职工发生工伤,单位拒赔、压低赔偿标准、用商业险替代工伤保险的,可委托莫嫚玲律师团队。团队可协助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代理、待遇核算,依法维护工伤职工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