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周某某诉冯X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冯X某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往来,款项来源包括原告及其配偶的信用卡、网商贷、银行贷款及部分自有资金。被告知晓款项来源并同意承担贷款利息。后双方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若干元,并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因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委托韩律师及韩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辩称仅收到部分款项,借条金额系预借金额而非实际结算金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部分款项来源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被告作为借款人仍应返还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其他部分款项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关于欠款金额,原告主张借条系双方结算形成并陈述了相应计算依据,结合借条分期还款约定及双方通话录音,法院认定该借条为结算借条,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若干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的否认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若干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