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刘XX诉周XX、赵XX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刘XX与被告周XX系朋友关系,被告赵XX系周XX前配偶。2015年至2020年间,周XX多次向刘XX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公司经营等用途,双方约定月息两分。原告XX过银行转账、代付购房款等方式陆续出借多笔款项。后经双方核对,周XX向原告出具多份借据,确认借款本金若干元。因周XX未按期还款,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赵XX委托韩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主张其对周XX的借款不知情、未在借条上签字、事后未追认,且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周XX向刘XX借款的事实清楚,应偿还借款本金若干元及相应利息。对于2020年9月1日的两笔借款中共计若干元,因原告认可系套取信用卡资金转贷,该部分借款合同无效,相应利息予以扣除。关于赵XX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周XX购买某处房屋时向原告借款若干元、赵XX购买某底商时向原告借款若干元,该两笔共计若干元均用于购买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赵XX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其余借款赵XX不知情、未签字、事后未追认,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赵XX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判决周XX偿还本金若干元及利息;赵XX在若干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与周XX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