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 年 4 月
代理方:原告商务服务公司
一、案件详情
三名自然人口头合伙筹备餐饮企业,共同出资 50000 元,其中 10000 元交由被告保管,专门用于前期门店采购。被告仅实际支出 3835.9 元,剩余 6164.1 元长期留存个人账户。餐饮公司完成工商注册设立后,全部合伙出资依法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被告无合法依据继续占有剩余资金。 原告公司多次发律师函要求返还余款,被告抗辩双方未清算、存在劳务工资、差旅费应当抵扣。案件适用小额诉讼一审终审。我代理原告提交转账记录、微信支出明细、律师函及签收凭证,依据民法典不当得利条款:公司设立后合伙资金归属企业,被告无合同、法律依据占用资金,构成不当得利;被告主张工资、差旅费无全体合伙人书面确认,无有效证据支撑,抵扣理由不成立。法院采信我方意见,判令全额返还余款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二、我方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返还剩余代管资金 6164.1 元,并按年利率 3% 支付起诉之日至清偿完毕的资金占用利息;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三日内返还原告 6164.1 元,并支付对应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合伙转公司过程中常见资金侵占纠纷,被告以未清算、劳务报酬为由拒不退还企业资金,无书面合伙清算协议是我方举证难点。我重点提交资金转交记录、被告自行制作的采购支出清单,固定剩余资金准确金额;同时举证公司已合法注册,合伙出资自动转为法人财产,被告继续占有失去合法基础。 针对被告抵扣抗辩,当庭释X劳务报酬、差旅费需要全体合伙人共同书面确认,被告单方主张无证据支撑,法院不予采信。小额诉讼流程快速审结,一审终审,企业短期内追回被占用流动资金,同时判令被告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弥补企业资金占用损失。
五、律师价值
固定被告自行出具的采购支出明细,锁定剩余资金数额;厘清合伙资金转为公司法人财产法律规则,论证对方构成不当得利。驳斥无书面依据的劳务、差旅费抵扣抗辩,小额诉讼快速审结,全额追回占用资金并获资金占用利息,挽回企业流动资金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