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 年 5 月
代理方:原告两名务工人员
一、案件详情
某稀土企业将园区绿化工程发包给建设总包公司,公司现场管理人员联系两名原告完成苗木移栽、场地清理劳务,完工后总包长期拖欠劳务报酬 30548 元。原告多次微信向现场负责人对账催款,对方确认工程量与金额,但以公司未拨款为由拖延。起诉时总包辩称二人系管理人员私自雇佣、无劳务合同,不应由企业付款;现场管理人员抗辩系职务行为,个人不承担工资。 我代理务工二人,提交现场签证单、总包出具的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微信对账聊天记录、工程量确认记录。法院认定二人实际完成总包承包工程内劳务,形成事实劳务关系,现场管理人员对接属于履职行为,付款责任由总包公司承担;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同时判令总包承担原告预交的财产保全费用。被告多家单位经传唤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全部劳务本金诉求。
二、我方诉讼请求
判令总包公司、两名现场管理人员共同支付劳务报酬 30548 元,并自完工次日起按年利率 3% 支付逾期利息;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
三、案件结果
总包建设公司三日内支付劳务报酬 30548 元,自起诉之日起计付利息;
总包公司返还原告预交保全费 347.14 元;
驳回要求现场管理人员共同付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总包公司承担。
案件总结
工地劳务无书面劳动合同是维权最大障碍,企业以此拒绝发放工资。办案核心是固定三组关键间接证据:总包出具的项目负责人授权文件、现场工程量签证、与管理人员完整微信对账记录,形成完整事实劳务证据链,证明务工内容属于总包承包工程范围。 厘清职务行为法律边界,区分管理人员个人与企业的付款责任,锁定具备支付能力的总包公司作为责任主体,避免个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回款风险。多名被告拒不出庭,我方完整举证事实劳务、拖欠工资金额,法院全额支持劳务本金,同时保全损失由企业承担,农民工劳务报酬依法得到保障。
五、律师价值
整合签证、授权委托书、微信对账记录,在无书面劳务合同情形下构建完整事实用工证据。区分管理人员职务行为,锁定总包企业为付款主体,规避个人无执行能力风险。多名被告缺席庭审完整举证,全额追回劳务欠款并由企业承担保全费用,保障务工人员劳动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