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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上诉案,二审改判,助力施工企业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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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耕建工领域法律适用难点,精准研判新旧司法解释衔接规则,指出一审法律适用错误。二审成功改判,为当事人守住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效保障企业工程款回款安全。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1 年 12 月

代理方:上诉人(工程承包企业)

案件详情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地一家工程承包企业与生产企业签订厂区市政、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方承接道路、室外管道、消防系统等工程施工项目。工程于 2019 年 5-6 月全部竣工,双方后续完成工程量核对、价款结算,并签订书面《付款协议》,明确了分期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与金额。但协议履行期间,发包方仅支付部分款项,长期拖欠剩余工程款,承包方多次催收无果。

承包企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含:要求发包方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对应利息,同时主张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审理时,适用旧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 6 个月,以双方约定最后付款日期为起算点,判定承包方起诉时已超过法定期限,据此驳回了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仅支持工程款及利息诉求。

我方接受承包企业委托,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案最大争议为新旧司法解释衔接背景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问题。2021 年 1 月 1 日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行使期限由 6 个月调整为 18 个月,而本案权利起算点在新规实施前、6 个月期限尚未届满,属于典型的法律衔接疑难案件。我方梳理案件时间线:案涉工程款最后付款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0 日,一审起诉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1 日,新规施行时原 6 个月除斥期并未届满。结合民法典时间效力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本案应当适用新的 18 个月期限,起诉未超法定期限。同时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工程款利息不得纳入优先受偿范围。二审庭审中,我方围绕法律适用、期限起算、权利范围三大要点展开论述。

我方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中驳回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判项;

依法改判,确认上诉人在欠付工程款本金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依法划分承担主体。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但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结合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及最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认定本案应当适用 18 个月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上诉人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同时明确,工程款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最终判决:维持工程款及利息支付判项;撤销一审驳回优先受偿权的内容;判令上诉人在工程款本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上诉人其他诉求。二审诉讼费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

案件总结

本案聚焦建设工程领域司法解释新旧衔接的难点问题,也是建工纠纷中的高频争议点。代理上诉阶段,我深入研判司法解释修订内容、法律时间效力规则,精准梳理案件时间节点,论证一审法律适用错误。针对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行使期限逐一释法说理,最终促成二审改判,为当事人保住核心债权保障。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企业回款的重要保障,本案胜诉极大降低了当事人的债权无法清偿的风险,同时为此类跨司法解释周期的建工案件提供了参考思路。

律师价值

深耕建工领域法律适用难点,精准研判新旧司法解释衔接规则,指出一审法律适用错误。二审成功改判,为当事人守住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效保障企业工程款回款安全。


  • 2021-12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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