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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山纠纷再审案,省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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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代理一、二审及再审程序,梳理全案证据与裁判思路。成功驳回再审申请,实现全流程胜诉,稳固村集体财产权益,化解长期矛盾。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 年 4 月

代理方:被申请人(村民委员会)

案件详情

承接前述二审案件,二十余户移民原告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不服二审裁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提出多项理由:主张本案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保护民事纠纷,二审混淆政策背景与民事权利;认为自身仍持有合法自留山经营证,山林未被征收、补偿,物权并未消灭,村委会负有协助办证义务;主张二审遗漏诉讼请求、存在程序违法,要求撤销二审裁定,指令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我方继续接受村民委员会委托,参与再审审查程序。结合全案证据、法律法规及一、二审裁判观点,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并参与审查问询。我方答辩核心:第一,再审申请人因库区移民外迁,已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据农村集体资产相关规则,不再享有本村自留山权益;第二,双方分别持有不同年代的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争议客观存在,按照《森林法》规定,必须由人民政府先行调处,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第三,本案源于九十年代库区移民安置政策,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依法应由政府结合当年安置政策统筹解决,司法机关不宜直接介入实体裁判;第四,二审裁判程序合法,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原审裁定并无不当。

同时,我方补充历年移民补偿、安置协议、政府信访答复等证据,佐证当年移民已按照政策享受对应安置补偿,相关山林权益已按政策处置。再审阶段重点围绕主体资格、权属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三大核心要点进行阐述,全面驳斥再审申请人的各项理由。

我方答辩意见

再审申请人已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主张案涉自留山相关权利;

双方存在林地权属争议,依法应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程序均无错误,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结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书面审查及问询后,采纳我方全部答辩意见。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移民后已脱离原村集体,且双方持有不同林权证件,权属争议明确,结合移民历史政策,本案应由政府部门处理,原审裁定合法有效。最终裁定:驳回全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案程序终结。

案件总结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全流程,是涉农山林、移民纠纷的典型疑难案件。再审阶段,我整合全案证据与历次裁判逻辑,针对再审申请人的各项理由逐一驳斥,结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林地权属争议处理规则、历史移民政策进行完整论证。三级法院均支持我方观点,案件全面胜诉,彻底终结双方纠纷,稳定了村集体资产秩序。办理过程中,兼顾历史背景与现行法律,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律师价值

全程代理一、二审及再审程序,梳理全案证据与裁判思路。成功驳回再审申请,实现全流程胜诉,稳固村集体财产权益,化解长期矛盾。


  • 2026-04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申请人
  • 驳回对方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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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方律师,福建武平县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2000年考取律师资格,现为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律师执业20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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