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李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被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继承人李XX(2025年去世)与严XX(2023年去世)系夫妻关系,育有三名子女:长子李XX(被告)、次子李XX(2025年去世,未婚未育)、女儿李XX(原告)。涉案房屋系李XX与严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李XX名下。2022年3月30日,李XX与被告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将涉案房屋“100%份额”赠与被告并完成过户。原告认为,该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在未取得母亲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处分全部份额,且被告作为家庭成员对此明知,双方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母亲严XX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赠与合同无效。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因父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而引发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父亲李XX单方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长子,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接受原告李XX委托后,XXX律师、江XX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律师团队首先厘清了涉案房屋的权属性质——该房屋系李XX与严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仅登记于李XX一人名下,但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李XX个人财产。这一认定为后续主张赠与合同无效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证据层面,被告抗辩称母亲严XX对赠与事宜知情且同意,并主张系父母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律师团队敏锐地指出,被告作为主张“知情同意”的一方,依法负有举证责任,但被告未能提交任何由严XX签署的书面文件、授权委托书或在场影像资料等直接证据。为查明事实,律师团队协助原告申请法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当日办理过户的视频录像,但登记中心明确答复监控视频无法长期保存且不归档,被告的抗辩因缺乏证据支撑而无法成立。
在庭审中,袁腾飞律师、江XX律师紧扣《民法典》关于共同共有财产处分的规定,强调在共同共有关系下,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被告虽辩称赠与系父母共同意愿,但未能完成举证责任,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律师团队以扎实的证据审查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有力维护了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李XX与严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下,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被告主张严XX知情且同意,但未提交直接、明确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确认李XX与被告于2022年3月30日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20683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