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雇却拿不出证据,律师代理劳动者成功维权,法院判决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6.8万元 北京劳动纠纷律所推荐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推荐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女,该公司人力)、王XX(男,该公司人力)
被告:柳XX(女,1989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XX于2018年10月25日入职原告XX公司,担任经销商顾问,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5年7月18日,XX公司向柳XX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在“车商汇续约出现重大失误”“形成坏账造成不良情况”等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在团队内部传负面言论、引起团队矛盾”等严重影响团队行为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柳XX不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未发放提成。仲裁裁决支持了违法解除赔偿金268439元。XX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无需支付该赔偿金。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核心争议焦点在于:XX公司以“不胜任工作”及“严重影响团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接受被告柳XX委托后,XXX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律师敏锐地注意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XX公司必须就其主张的“不胜任工作”“负面言论”等解除事由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证据审查阶段,杨律师发现XX公司虽然在解除通知书中罗列了多项解除事由,但在仲裁及诉讼过程中始终未能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既没有关于“续约重大失误”“形成坏账”的业绩考核记录或客户投诉文件,也没有“传负面言论、引起团队矛盾”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或书面警告材料。更为关键的是,XX公司当庭承认未对柳XX进行过任何形式的调岗或培训,而“不胜任工作”的正确处理流程应当是先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的方可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XX公司直接跳过法定程序,明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在庭审中,杨律师围绕“举证责任分配”和“程序合法性”两条主线展开辩论,明确指出XX公司既缺乏事实依据、又违反法定程序,其解除行为属违法解除。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为劳动者争取了全额赔偿金。
案件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以柳XX不胜任工作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就其主张的解除理由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柳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8439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XX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