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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诉第三者返还赠与,律师代理被告,法院认定双向资金往来且相互赠与金额足以覆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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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治国律师 在线
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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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全面梳理双方长期双向资金往来,证明转账并非单向赠与,而是存在借贷及资金周转等法律基础;打破第三人自认的证明力,使法院综合全案独立判断。成功区分不当得利与赠与的构成要件,驳回原告诉请,精准维护委托人在复杂资金往来中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AB20XX年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主张BC存在婚外情关系,并自20XX年起,在A不知情且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B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C,累计金额达数百万元。A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B赠与C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C返还财产共计1,452,416.01元。

C辩称,其与B之间系民间借贷及资金往来关系,而非无偿赠与。双方存在长期双向资金拆借,BC转账,C亦向B及案外人回转巨额资金,完全符合借贷及资金周转的特征。C认为,A仅凭转账记录即认定为“赠与”,缺乏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赠与合意,且其作为配偶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主体不适格。

B作为第三人提交书面意见,承认其与C存在婚外情关系,并自认向C的转账均为赠与,表示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工作

接受被告C委托后,代理律师开展了以下工作:

全面梳理双方资金往来,逐笔核对BC之间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记录。经核查,20XX年至20XX年间,BC银行转账总计13,652,900元,而CB转账11,439,911.08元,另向B指定的案外人转账85万元。微信转账部分,BC转账1,216,927.09元,CB转账1,460,783.96元。双方相互转账金额相近、时间交错,呈现出典型的双向资金拆借特征。

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核心抗辩:第一,原告主张全部转款均为“赠与”,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赠与合意。B虽在书面意见中自认赠与,但其自认不能替代法律上的赠与意思表示,且在利害关系上明显偏颇,可信度较低。第二,C曾为B支付购车款80万元,后续B已向C账户汇入80万元予以返还,印证了双方并非单方赠与,而是有借有还的资金往来。第三,即便部分转款存在特殊金额或附言带有一定赠与色彩,但CB亦有类似金额及附言的转账,且总金额足以覆盖BC的转账,并未造成AB的夫妻共同财产损失。第四,C曾另行起诉B要求返还代偿贷款本息并获得法院支持,B也曾起诉C要求返还委托款项,双方之间确存在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而非原告主张的全部为基于婚外情关系的赠与。

代理律师同时指出,原告主张的部分转款时间跨度长、金额零散,且C方面亦存在大量向B的赠与性转账,双方资金已高度混同、互有赠与,原告要求返还差额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BC之间存在多笔相互转账,金额相近、时间交错,难以认定B具有单方无偿赠与的意思表示。结合双方陈述及另案诉讼文书等证据,双方经济往来并非全部基于A主张的维护亲密关系所产生。关于部分特殊金额及附言的转款,CB亦有类似转款,且总金额足以覆盖BC的转账,并未造成AB的夫妻共同财产损失,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判决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56.85元、保全费5,000元,由A负担。

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原配诉第三者返还赠与”的典型纠纷,但最终结果与同类案件存在显著差异。通过代理本案,有几点体会值得总结:

“赠与”主张的成立,需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赠与合意。 原告主张全部转款均为赠与,但未能提供任何借条、赠与协议或其他书面证据。B虽以第三人身份书面“承认”赠与,但法院并未因其自认而直接采信,而是结合双方存在大量相互转账的事实,独立判断资金往来的性质。这提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认虽有一定证明力,但当其与客观证据存在矛盾时,法院仍会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需证明“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 本案中,CB之间长期存在双向资金拆借,且有另案诉讼确认了借贷关系,表明双方资金往来具有法律基础。原告主张“全部为赠与”无法覆盖全部转账行为,法院因此认定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梳理双方资金往来全貌,争取还原完整交易背景。

单向“赠予”与双向“互赠”在法律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 即便部分转款带有赠与色彩,但CB的赠与金额足以覆盖BC的赠与,双方赠与行为已形成实质上的抵销,未造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损失。这一认定逻辑对于存在长期复杂资金往来的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三人自认不等于法院必然采信,尤其当第三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其陈述的可信度应受到审视。 B作为第三人,书面承认赠与并支持原告全部诉请,但其作为配偶在利益上明显偏袒原告一方,法院对其自认采取了审慎态度。这提示律师,在交叉诉讼或第三人参与的复杂关系中,不应仅凭一方自认即认定事实成立,还需结合客观证据综合判断。

法律关系竞合时,应准确识别请求权基础。 原告以“确认赠与无效”和“不当得利返还”两个请求权基础提起诉讼,但二者在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上存在差异。法院最终以不当得利不成立为由驳回诉请,体现出对请求权基础的严格审查。代理律师应帮助当事人选择最有利的诉因,避免因法律定性偏差导致败诉。

本案通过全面梳理双方长期双向资金往来,成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及资金周转关系,而非原告主张的单方赠与,最终获得了驳回原告诉请的有利结果。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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