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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公司与赵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6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文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北XX。


法定代表人:刘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陈文明,浙江XX律师。


被告:赵X。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XX公司诉被告赵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XX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XX



书记员  钱XX


  • 2015-03-18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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