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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公司与倪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6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文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北XX。


法定代表人:刘X。


委托代理人:李XX、陈文明,浙江XX律师。


被告:倪XX。


原告浙江XX公司诉被告倪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XX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谈XX



书记员  郑XX


  • 2015-03-09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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