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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桂林某市林X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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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桂林某市村民长期实际使用的林地,已取得林X登记,但同一集体其他人因不服其林地获得征收补偿,指出该村民林X证登记的所有权人有误,请求不动产登记局撤销。

该村民承认林X证中村民小组信息登记有误,请求变更登记即可。但行政机关仍然撤销,复议同样维持。村民起诉请求出撤销行政机关处理,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前夕,村民委托本人。本人指出,发证时并非一般的登记错误,而是因为林地确实是在其他村民小组,只是当地照顾村民,允许其继续使用“祖宗上”;当地也同意由村民现在村民小组作为所有权人,现在村民小组没有受到实际损害。仅仅是因为客观情况变化,只需变更登记即可,不应撤销林X证, 否则会对该村民乃至当地同类情况的登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损害当事人信赖保护利益,增加更多社会矛盾与案件纠纷。

裁判要旨

各方均认可案涉林地上林木是上诉人种植,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林X证登记林木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是错误的。其次,不动产登记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在颁发案涉林X证过程中林地发生权属争议,在作出撤销决定之前,原村民小组已经认可案涉林地所有权属于村民现在小组所有,亦未有证据证明案涉林地使用权登记错误,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林地存在权属不清。综上,不动产登记局对于林X证中“林地

所有权权利人”进行变更登记即可,撤销案涉林X证全部登记内

容,主要证据明显不足,适用依据不当。

自行纠错属于行政程序重开,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还应考虑

原行政行为的XX性、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比例原则以及实

质化解纠纷等方面审慎为之,避免一撤了之,引发更多不必要的

纠纷。

处理结果

撤销不动产登记局撤销林X证的决定、复议决定、一审判决。


  • 2026-06-01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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