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擅自借款280万还代签名字:信之源律师帮助当事人成功抗辩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夫妻共同债务争议律所推荐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推荐
案情简介
原告:芦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某(系原告之女)
被告:肖XX(男)
被告:吕X(女)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芦XX与被告肖XX系多年朋友关系,被告肖XX与被告吕X系夫妻关系。2024年6月5日,肖XX向芦XX出具借条,借款300万元,借条上借款人处除肖XX签名外,还有“吕X”的签名,但该签名系肖XX在吕X不在场的情况下代签。芦XX出借资金来源于其以名下房产抵押办理的银行贷款及信用贷,共计约286万元。后肖XX未能按期还款,芦XX遂将肖XX及其配偶吕X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吕X主张对该笔借款完全不知情,借条上签名系肖XX代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配偶一方擅自借款且代签另一方姓名,该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接受被告吕X委托后,XXX律师第一时间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律师团队注意到,本案的关键事实有三:其一,借条出具时吕X并不在场,“吕X”的签名系肖XX代签,且原告对此知情;其二,吕X事后从未对该笔借款进行追认;其三,肖XX确认借款大部分用于购买文玩书画瓷器等个人爱好消费,与家庭日常生活无关。
信之源律师确立了明确的抗辩思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为法律依据,紧扣“共债共签”原则,从“无共同意思表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未用于共同生产经营”三个维度展开抗辩。庭审中,信之源律师向法庭清晰陈述:借条上吕X的签名非本人所签,原告对此知情;肖XX的借款用途系购买文玩书画瓷器等个人收藏品,而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或夫妻共同经营;原告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吕X与肖XX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同时,关于借款本金金额,律师团队协助被告肖XX与原告芦XX当庭对账确认,实际借款本金为2,860,354.64元,与原告最初主张的300万元存在差额,避免了吕X在可能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被扩大债务金额。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信之源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该笔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吕X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芦XX与被告肖XX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但因出借资金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贷合同无效,肖XX应返还取得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关于吕X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认为:吕X并未在借条上签名,事后对该笔借款亦未进行追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肖XX偿还芦XX借款本金2,860,354.64元及利息3,721.83元;二、驳回芦XX对吕X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