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借名买房起权属争议,XXX律师助力委托人成功捍卫产权归属 北京房屋继承纠纷律所推荐 北京XXX律师事务所推荐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XX(女)
被告:郝XX(男)
被告:郝XX(男)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继承人冯XX(2007年去世)与郝XX(2024年去世)系夫妻,育有四子女。原告李XX系郝XX(2019年去世)之妻,三被告系李XX的兄弟姐妹。涉案7号房屋登记于冯XX名下,由原告及其丈夫郝XX长期居住使用。原告主张该房屋系其与丈夫借用冯XX名义购买,购房款由夫妻二人支付,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三被告作为冯XX的法定继承人,辩称该房屋系冯XX个人财产,购房款由其自付,原告仅为临时借用居住。双方就房屋权属产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亲属之间因借名买房引发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与冯XX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以及购房款的实际出资人如何认定。
接受三被告郝XX、郝XX、郝XX委托后,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律师团队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关键在于从证据层面瓦解原告关于“借名买房”的主张,而突破口恰恰在于原告自身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在证据审查阶段,律师团队注意到原告提交的手书证明内容存在明显矛盾——该证明记载购房款由“旭x”(即郝XX)支付,但落款日期“209年2月23日”存在笔误(应为2009年),且语句不通顺,真实性存疑。更重要的是,被告郝XX提交了冯XX亲笔书写的《说明》,其中明确载明:涉案房屋系冯XX从单位房产处申请、以个人资金全款购买、登记于其名下,借给郝XX临时装修使用,冯XX有权随时收回使用权。该《说明》由冯XX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是证明房屋权属归属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
庭审中,XXX律师围绕“借名买房需有明确书面约定”这一法律要点展开辩论,强调原告未能提供任何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或约定,仅凭一张内容存疑、表述混乱的手书字据和付款收据,远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的合意存在。同时,律师团队指出原告虽长期居住使用房屋,但房屋产权证书原件由被告郝XX持有,这与借名买房中实际购房人通常持有产权证书的交易习惯不符。两位律师通过对证据的细致质证和对法律要件的精准阐述,有效驳斥了原告的主张,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被告方的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借名购买7号房屋,但未就其与冯XX约定借名买房的事实提交相应证据;原告与被告分别提交的手书字据及《说明》就实际出资人的表述相互矛盾,原告未就资金来源提交充分证据,且仅凭出资亦不能认定房屋产权归属;房屋虽由原告居住使用,但产权证书实际由被告保管,不符合借名买房的交易特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1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