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XX在中山某大型地产绿化项目从事现场施工放线、混凝土浇筑等基础劳务,项目完工后却被包工头拖欠数万元工资。经调查,该工程系地产公司发包给专业园林公司,后者又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施工。黄XX将包工头、园林公司及地产公司一并诉至法院,园林公司却抗辩称其与黄XX‘’只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应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且主张诉求已过诉讼时效。面对‘’层层转包+法律适用争议‘’的双重困局,黄XX委托本团队介入。
【办案经过】
第一战:击穿‘’劳务关系‘’抗辩,激活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
园林公司主张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团队紧扣条例第二条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论证条例保护的是‘’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而非仅限于‘’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即便案由为劳务合同,只要提供的是建设工程劳务,总承包单位就不能逃避工资清偿责任。
第二战:刺破‘’层层转包‘’链条,锁定总承包单位连带清偿
园林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个人,收取管理费却未履行用工监管。团队援引条例第三十六条,主张园林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导致拖欠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同时举证园林公司未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三战:破解‘’诉讼时效‘’陷阱,持续催讨阻断时效抗辩
包工头及园林公司均主张诉求超过诉讼时效。团队提交黄XX多年来持续向现场管理人员催款的微信记录,以及中间人曾代付部分工资的银行流水,证明权利主张从未中断。成功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认定时效因持续催讨和部分履行而中断。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包工头须支付全部拖欠劳务报酬;园林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因违法转包且未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地产发包方已足额支付进度款,不承担垫付责任。成功突破‘’劳务关系不适用条例‘’的认知误区,为农民工工资债权锁定具备偿债能力的总承包单位作为连带责任人。
【律师价值】
把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适用范围,不拘泥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形式区分,直击‘’违法转包导致欠薪‘’的实质;通过举证总承包单位未建立工资专户、未实名登记等违规行为,强化其法定清偿责任;同时以持续催讨证据阻断时效抗辩。在建设工程领域层层转包、农民工维权难的现状下,为劳动者构建‘’直接雇佣方+违法转包方‘’的双重追责体系,彰显行政监管法规在民事审判中的落地能力与穿透式追责的专业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