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一起清算责任纠纷民事案件,由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人A委托杨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被告B、C共同委托天津某所某律师代理,原告D自行参加诉讼。
案件背景: 某市某劳务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于20xx年x月注销,股东为B(持股66.7%)和C(持股33.3%)。原告D主张,其于20xx年至20xx年间为某公司承包的某市某项目提供五金配件,经与项目现场负责人甲结算,某公司尚欠货款240000元及相应利息。原告认为,某公司注销后,二被告作为股东应承担清算责任,故诉请二被告支付上述款项。二被告则辩称,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账户等自20xx年起即交由第三人A使用,且双方于20xx年签订协议,约定该项目一切经济纠纷由A承担,故应由第三人承担实际付款责任。第三人A主张自身与原告无交易关系,相关责任应由实际施工人甲承担,且原告主张已超诉讼时效。
二、律师代理经过
杨律师接受第三人A委托后,通过精准把握案件法律关系,提出以下核心代理策略:
第一,切断某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关系。 杨律师指出,甲并非某公司员工,其以公司名义与原告结算并未取得公司授权。虽然甲在部分分包合同中以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签字,但该授权仅限于签订分包合同,并不当然延及对外采购材料。原告此前与甲在其他项目中有过合作,系基于对甲个人的信任进行交易,从未审查其授权文件,不构成善意第三人,亦不满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第二,明确责任主体应为实际施工人甲。 结合证人甲当庭陈述,其自认负责涉案项目的具体组织施工、自行投入资金,并与总承包方直接结付工程款,其与某公司之间仅为挂靠或借用资质关系。杨律师据此论证,原告提供的材料实际用于甲所管理的施工区域,结算对象亦为甲本人,相关付款承诺书均由甲出具,故货款责任应由甲个人承担,与某公司及第三人无关。
第三,坚持诉讼时效抗辩。 原告主张的债务发生于20xx年,虽甲多次出具承诺书,但均系甲个人行为,不能代表某公司,亦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时效中断效力,从法律上强化了驳回原告请求的理由。
三、判决结果
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虽以某公司名义与原告结算并出具欠条,但未取得公司授权。从外观表象看,甲仅在分包合同中作为代理人签名,不能证明公司授权其对外采购材料。原告在与甲沟通过程中从未要求其出具书面授权,不构成对代理行为的合理信赖,不成立表见代理。故原告与某公司之间未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某公司不负有给付义务,二被告作为股东亦无需承担清算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D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93.5元由原告承担。
第三人A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四、律师价值
本案中,杨律师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在原告起诉被告、二被告又将责任推向第三人的双重夹击下,成功实现“全盘脱身”,其核心价值体现如下:
一是精准运用表见代理制度,切断责任链条。 杨律师紧扣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从授权外观、相对人合理信赖、交易习惯等角度进行严密论证,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原告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从根本上否定了第三人的责任基础。
二是厘清挂靠经营中的责任归属,避免第三人替实际施工人“背锅”。 杨律师通过深挖甲实际施工、自行结付工程款、出具多份个人承诺书等事实,将责任主体锁定为甲本人,有效保护了第三人A的合法权益,使其免于承担24万元货款及数万元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三是化被动为主动,实现全胜效果。 在二被告提交协议欲将责任转嫁给第三人的不利局面下,杨律师未纠缠于协议效力争议,而是从基础法律关系入手,以“无合同关系即无责任”为突破口,最终实现法院全面驳回原告诉请的圆满结果,为第三人节省了诉讼成本和潜在赔偿支出,充分彰显了杨律师在复杂商事纠纷中驾驭法律关系、精准选择诉讼策略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