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本案属于教育课程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号(某)津某民初 某 号。杨君强律师接受本案原告某公司委托,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最初以个人名义与被告某某公司签署《某产品购销合同》,采购分阶段的语文、英语少儿课程产品,合同总价款 300000 元。后三方签署《主体变更合同》,将全部合同权利义务转移至原告公司,原告完整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仅交付了部分初阶课程,后续进阶课程停止研发,致使原告经销全套课程产品的合同目的落空。双方协商退款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购销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剩余合同款 233971 元。
被告抗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可自行在系统领取商品;原告在知晓产品战略调整后仍继续下单提货,系原告单方要求终止合同,依据合同约定货款不予退还,请求驳回全部诉请。本案由天津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律师代理经过
接受原告公司委托后,杨君强律师梳理购销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围绕被告停止研发进阶课程、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一核心事实组织证据,厘清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效力,针对被告提出的 “原告单方解约、货款不退” 的格式条款抗辩进行法律回应,完成举证质证,当庭发表代理意见,主张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应当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货款。
注:法院采纳原告方代理意见,认定被告终止后续产品研发、冻结采购账户,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1、解除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的《某产品购销合同》;
2、被告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剩余合同款 233971 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 2405 元,全部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担。
裁判要点:买卖合同中,卖方承诺提供分阶段全套产品,却停止核心后续产品研发,构成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买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剩余货款;合同主体经三方协议完成权利义务转移后,新的合同主体完整享有合同项下全部权利。
律师价值
杨君强律师精准抓住被告停止研发进阶课程构成根本违约这一案件核心,厘清合同主体变更带来的权利承继关系,有效对抗被告依据合同格式条款提出的拒退货款抗辩。本案全部诉讼请求均获得法院支持,帮助企业全额追回剩余货款,诉讼费亦由败诉方承担,完整维护了企业的商事交易权益。
适用场景和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企业产品经销、买卖合同纠纷,卖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整提供产品、停止产品迭代更新,导致采购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需要起诉解除合同、退款。
适用场景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主体变更、权利义务转让,交易双方就受让主体是否享有合同权利产生争议的商事纠纷。
适用场景 3:合同中存在 “单方终止合同不予退款” 等格式免责条款,交易发生争议,需要律师评估该条款能否约束当事人。
适用场景 4:跨地域企业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方在异地,需要委托律师在管辖法院立案、出庭,处理商事诉讼。
服务指引:签订购销、经销合同时保存完整合同文本、沟通记录;产品存在分阶、分批次交付的,留存产品宣传资料;发生违约及时固定对方停止履约的证据;商事交易出现僵局尽早委托律师介入,评估是否满足法定解除条件,组织证据提起诉讼。
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教育产品经销买卖合同纠纷,卖方停止核心产品研发,直接破坏了采购方的商业经营基础。杨君强律师代理原告企业,围绕根本违约、合同主体权利义务转移两大关键点组织证据、开展庭审对抗,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帮助企业拿回 233971 元剩余货款,实现案件全胜。本案提示商事主体,即便合同写有单方终止不予退款的约定,若系卖方根本违约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方依然有权依法解除合同、主张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