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亢X,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宇,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庄X,职务:董事长。
被告:赵X,男,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天津某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某,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
负责人:康X,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亢X与被告张X、某(保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立案。被告张X于2025年10月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追加赵X、涞源县某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于2025年10月依法变更本案适用程序为普通程序。原告亢X于2026年4月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亢X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亢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亢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