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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李泽宇律师代理被告,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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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详情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马XX,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XX,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宇,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涞源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

法定代表人:史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XX。

原告马XX与被告侯XX、第三人涞源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立案。原告马XX于2025年6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XX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XX负担。


  • 涞源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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