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马XX,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XX,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宇,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涞源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
法定代表人:史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XX。
原告马XX与被告侯XX、第三人涞源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立案。原告马XX于2025年6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XX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