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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何富豪律师代理新设餐饮企业胜诉,驳回原告诉求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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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某酒店企业与第三人餐饮公司房屋租赁纠纷经一二审判决,第三人需支付占有使用费、违约金、损失等百余万元债务。酒店方执行无果后,主张第三人注销分支机构、新设我方当事人餐饮公司,二者地址、业务、人员重合构成平移型人格混同,诉请我方当事人对第三人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何富豪律师接受我方餐饮企业委托代理应诉。

二、办案经过

1. 梳理案件脉络:区分原债务主体、注销分公司与新设公司独立工商主体信息,厘清法定代表人身份不等于主体混同;

2. 固定证据:调取新设企业独立出资、独立运营、财务独立凭证,证明我方当事人为独立经营市场主体;

3. 庭审抗辩:原告仅举证地址、原负责人重合,未提交资金往来、账目混同、业务收益转移等核心混同证据,举证不足应自行承担败诉后果;人格混同追责有法定要件,不能仅凭经营场所、人员重合推定连带。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举证不足以证明两家企业人格混同,全部驳回酒店方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我方当事人无需对第三方巨额债务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四、办案心得

司法认定企业人格混同标准严格,仅地址、人员重合不足以认定连带。债务人纠纷后新设企业不等于恶意转移资产,代理中重点区分独立法人财产、经营体系,直击原告举证短板,即可阻断不当追责。

五、适用场景

企业被债权人以 “搬迁经营、人员重合” 为由起诉承担他人旧债;关联主体被主张人格混同连带清偿债务类商事、租赁纠纷。

六、服务指引

遭遇他人债务牵连诉讼,可委托律师梳理工商、财务、运营证据,从法人独立人格角度抗辩,针对原告举证漏洞制定应诉方案,规避无端连带清偿风险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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