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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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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详情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廊坊市广阳区某某卫生院。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亮,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顾某某,男,汉族,19XXXX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申请人廊坊市广阳区某某卫生院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顾某某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105条、第106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顾某某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廊坊市广阳区某某卫生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1970-01-01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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