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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李岩律师代理被上诉人,达成和解,获得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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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获得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件详情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滦平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XX0年10月1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滦平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2X)冀0X2X民初11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X年X月1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滦平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上诉称,1.请求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X)冀0X2X民初11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1X0.02元,或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X月中旬,被上诉人受聘于上诉人公司,职务为生产主任。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缴纳了工伤保险。202X年X月1X日,被上诉人在工作中受伤,202X年X月2X日,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冀伤险认决字(202X)0X2X0102号),认定被上诉人所受伤害属于工伤。202X年X月1X日,经承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案号为承德市劳鉴委202X年0X2X0X0X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果为九级、停工留薪期X个月。被上诉人受伤后一直在上诉人处继续工作,上诉人一直给被上诉人发工资,并且被上诉人一直在上诉人处休养,上诉人也不再为被上诉人安排体力活,只为被上诉人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后续也并不影响其就业。综上所述,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上诉人滦平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XX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X年11月12日解除;

二、上诉人滦平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于202X年X月X日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张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0000.00元。该款项转入被上诉人张XX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户名:张XX,开户行:,卡号:);

三、上诉人滦平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协助被上诉人张XX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四、双方之间在本案中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X.00元,由上诉人滦平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X.00元,由上诉人滦平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1970-01-01
  •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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