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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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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详情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XX

申请人:于X,女,1XX3年X1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X,女,1XXX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申请人于X于202X11月X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X名下的位于西宁市城西区不动产一套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于X以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XX支公司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X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X名下的位于西宁市城西区不动产一套,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XX0元,暂由申请人于X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1970-01-01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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