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某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白X,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X,男,1XX2年X月22日出生,回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海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X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X)青010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X年X月1X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X年X月22日依法向上诉人青海某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2X年X月X日上午X时到庭参加本案诉讼。上诉人青海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海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XX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上诉人青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