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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诉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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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灿豪律师善于将“法律上尚未确定的权利主张”转化为“谈判桌上的有利筹码”,展现了在调解程序中灵活运用法律工具的专业智慧。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陈X诉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跨年度工资、出差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争议,仲裁调解一次性化解

【案情过程】

申请人:陈X,男。

委托代理人:徐灿豪律师

第一被申请人:XX公司(某地)。

第二被申请人:XX公司(某地)。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入职第一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24年10月24日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工资支付、出差补贴结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事项产生争议。申请人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拖欠工资、出差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并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及出具合法离职证明。

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经仲裁委组织调解,双方就全部争议事项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

【审批结果】

经仲裁委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申请人原工资支付账户分三期支付调解款,合计三万四千九百四十六元

二、如第一被申请人逾期未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申请人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调解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约加速到期条款);

三、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全部仲裁请求,并确认不再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任何事项向两被申请人主张权利,双方全部权利义务关系终结(一揽子终局条款)。

【案件亮点】

  1. 劳动者仲裁请求的全面覆盖:本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涵盖确认劳动关系、工资差额、出差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关联公司连带责任、离职证明出具七项诉求,几乎覆盖了劳动争议中劳动者最常见的全部权利主张类型,体现了劳动者维权诉求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2. 调解协议的“加速到期”与“一揽子终局”双重保障:协议设置“任何一期逾期,可就全部余额申请强制执行”的违约加速到期条款,有效保障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可能违约情形下的执行力;同时设置“双方全部权利义务关系终结”条款,避免了用人单位在履行完毕后被劳动者另行追索的风险,实现了双方的彻底“案结事了”。

  3. 分期履行协议在劳动仲裁中的有效运用:考虑到用人单位的支付能力,调解协议采用分三期支付的方式,既保障了劳动者债权的最终实现,也为用人单位缓解了一次性支付压力,体现了调解机制灵活务实的优势。

  4. 用人单位主动调解化解劳动争议的积极姿态:本案中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庭并参与调解,并未消极应诉或缺席审理,而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体现了用人单位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合规意识。

【办案心得】

(一)调解是劳动争议案件最优解——诉讼律师的“非诉思维”培养

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一裁两审”的特殊程序结构,仲裁是前置必经程序。但仲裁裁决后,任何一方不服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可能延续一年甚至更长时间。承办律师徐灿豪在接受委托后,并未机械追求“仲裁裁决”这一对抗性结果,而是敏锐预判到本案存在调解可能性。首先,用人单位委托了代理人出庭,说明其有协商意愿而非消极回避;其次,申请人诉求涵盖多个项目,谈判空间较大;再次,劳动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徐灿豪律师果断选择以调解为优先方向的策略,使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即获得确定性结果,避免了长达数月的诉讼周期,充分体现了“以调促和、高效维权”的办案理念。

(二)律师在调解中的核心价值——“信息对称”与“法律后果可视化”

在劳动争议调解中,劳动者一方往往处于信息弱势地位——不了解法定赔偿标准、不清楚诉讼时间成本、不确定调解方案的合理性。承办律师徐灿豪在本案调解中发挥了双重价值:对内,向当事人逐项分析法定赔偿标准(工资、补贴、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法定计算方式),使当事人清楚知晓“依法应得多少”,从而理性判断调解方案是否公允;对外,向用人单位代理人清晰传递“若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用人单位将面临更长的时间成本、更高的应诉支出和潜在的声誉风险”等信息。徐灿豪律师通过“法律后果可视化”的专业沟通,促成双方在各自合理预期内达成协议,实现了劳动者快速获赔、用人单位一次性了结的双赢结果。

(三)劳动争议调解书的“可执行性”条款设计

调解协议的履行保障是律师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案调解协议设置了以下关键保障机制:其一,逾期全额加速到期条款——任何一期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可直接就全部余额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另行就每期单独起诉;其二,支付路径锁定条款——明确约定通过原工资支付账户支付,避免了因支付账户变更导致的履行争议;其三,自愿放弃与终局条款——约定履行完毕后双方全部权利义务终结,既保障了劳动者及时获得赔偿,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不再被追索”的确定性。徐灿豪律师在调解协议条款设计上展现出的严谨性和前瞻性,有效保障了当事人在用人单位违约情形下的快速救济权利。

(四)关联公司连带责任的实务处理

本案申请人要求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诉求涉及关联公司是否存在混同用工、是否存在财务混同或业务混同等事实判断。在调解阶段,承办律师徐灿豪将连带责任主张作为谈判筹码,最终在调解协议中体现为“两被申请人共同参与调解、共同确认协议内容”,虽然没有在协议中明确记载连带责任,但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共同参与调解程序的事实,客观上强化了协议履行的保障。徐灿豪律师善于将“法律上尚未确定的权利主张”转化为“谈判桌上的有利筹码”,展现了在调解程序中灵活运用法律工具的专业智慧。


  • 1970-01-01
  • 申请人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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