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冯X诉某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
——加班工资、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等九项诉求,仲裁调解获赔五万五千元一次性了结
【案情过程】
申请人:冯X,男。
委托代理人:徐灿豪律师
被申请人:某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在职期间,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存在多项违法情形: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克扣工资(罚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具离职证明等。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2日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提出以下九项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加班工资(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返还违法克扣的罚款、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出具离职证明。
经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就全部争议事项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
【审批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同意撤回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于约定日期当天向申请人支付五万五千元,作为本案全部仲裁请求的调解结果;
三、被申请人于约定日期前依法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放弃其他全部仲裁请求;
五、双方同意因原劳动关系所引起的其他权利义务(含社会保险待遇及住房公积金待遇在内)互不追究。
【案件亮点】
九项仲裁请求一揽子调解化解:本案申请人提出九项仲裁请求,几乎覆盖了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可主张的全部法定权利类型(确认劳动关系、加班工资、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克扣工资、竞业限制补偿金、违法解除赔偿金、离职证明等)。最终以五万五千元一次性调解结案,体现了调解机制在复杂劳动争议中的高效化解功能。
“含社保及公积金”的全面终局条款设计:调解协议明确约定“含社会保险待遇及住房公积金待遇在内”互不追究,这一表述覆盖了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全部潜在追索风险,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最高程度的终局性保障,是调解协议条款设计的精细之作。
劳动关系确认请求的主动撤回:申请人主动撤回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避免了在调解协议中对此事项作出明确认定,既便于双方快速达成协议,也为用人单位在社保公积金等合规管理层面减少了潜在影响。
离职证明出具义务的明示约定:调解协议明确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保障了劳动者再就业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调解协议不仅关注经济利益,也关注劳动者程序性权利的保障。
【办案心得】
(一)多诉求案件的调解谈判策略——九项诉求打包处理
本案申请人提出了九项仲裁请求,涵盖确认劳动关系、加班工资(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克扣工资、竞业限制补偿金、违法解除赔偿金、离职证明等,几乎囊括了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可主张的全部法定权利类型。面对如此复杂的诉求组合,承办律师徐灿豪采取了“全面主张、打包谈判”的策略——在仲裁申请中完整列明全部九项诉求,为调解谈判建立充分的议价空间和谈判筹码;在调解过程中以全部诉求的总额为参照,引导双方就一个“一揽子调解金额”进行协商,而非逐项争议、逐项定价。徐灿豪律师这种“以全面诉求争取谈判主动”的策略,使调解谈判更具灵活性、更易达成共识,最终实现了五万五千元的一次性调解,大幅缩短了当事人的维权周期。
(二)“含社保公积金”的全面终局条款——调解协议的最高保障级别
本案调解协议的终局条款设计堪称精细——“双方同意因原劳动关系所引起的其他权利义务(含社会保险待遇及住房公积金待遇在内)互不追究”。这一表述具有三重保障价值:其一,明确覆盖社会保险待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防止劳动者在获得调解款后另行向社保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要求补缴或赔偿损失;其二,明确覆盖住房公积金待遇,防止劳动者另行追索公积金缴存差额;其三,使用“互不追究”而非仅“放弃主张权利”,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徐灿豪律师在调解协议终局条款设计中“覆盖全面、表述严谨”的专业素养,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最高程度的终局性保障,也是促成用人单位同意支付五万五千元调解款的重要促成因素。
(三)离职证明的出具——兼顾经济利益与程序性权利
本案调解协议不仅约定了五万五千元的经济补偿,还单独约定了被申请人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义务。离职证明是劳动者再就业的必要文件,在实践中常因用人单位拒绝或拖延出具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承办律师徐灿豪在调解谈判中将离职证明的出具作为独立的协议条款固定下来,并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节点相衔接——要求被申请人在支付调解款的同时或之前完成离职证明的出具义务。徐灿豪律师在调解谈判中始终坚持“经济利益与程序性权利并重”的原则,通过将离职证明条款与支付义务同步履行的设计,有效保障了当事人再就业的程序性权利不受损害。
(四)“撤回确认劳动关系请求”的程序策略与风险控制
本案申请人主动撤回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在调解协议中未对此事项作出认定。该策略的好处在于:避免了在调解书中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作出明确认定,从而可能对用人单位的社保缴纳年限、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合规管理产生潜在影响,也减少了双方在“具体从哪一天开始算”这一细节问题上的争议可能。承办律师徐灿豪通过撤回该项请求而将其纳入整体调解金额的谈判范围,既实现了经济利益对价,又避免了在书面文书中对事实细节的确认可能带来的程序风险,体现了在调解案件中对书面文件审慎把控的专业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