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罗X诉某餐饮店劳动争议案
——“合作经营”模式不构成劳动关系,二倍工资差额请求被驳回
【案情过程】
申请人:罗X,男。
被申请人: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徐灿豪,广东辉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被申请人)。
申请人主张于2025年3月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烧烤、打杂工作,约定月休2天,每天工作时间为17:30至次日3:30,入职后工资从每月5500元逐步涨至7000元/月+5%,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至2025年12月10日离职。申请人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五万余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到店合作经营,主管店内所有事务,包括招聘人员、制作烧烤等,与被申请人共享店铺利润分成(分成比例高达50%),无固定工作时间,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双方各提交了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及申请人与经营者陆X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被申请人主张:微信转账记录显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52笔款项金额零碎,并非按月固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模式;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报告每天营业额、利润数额并按利润50%分配报酬,体现了合作经营与利润分成的商业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中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审批结果】
仲裁委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人身和经济从属性特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及二倍工资差额)。
裁决要旨: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的双重审查:仲裁委严格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第一条规定,从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报酬的劳动、用人单位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等维度进行全面审查,最终认定本案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核心特征。
“利润分成”支付模式不构成劳动报酬: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金额零碎,且以每日营业利润的50%为计算依据,不符合劳动关系中按月支付固定劳动报酬的模式,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不具有经济从属性。
“自主经营”不构成“接受管理”:申请人主管店铺所有事务(招聘、制作烧烤等),现有证据无法体现其接受被申请人管理、指挥和监督,不符合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从属性特征。
【案件亮点】
劳动关系“从属性”标准的系统化审查:本案是典型的合作经营与劳动关系的区分案例。仲裁委从人身从属性(是否接受管理)和经济从属性(是否获得劳动报酬)两个维度进行系统审查,认定“利润分成”模式不构成劳动报酬、“自主经营”模式不构成接受管理,为同类“合作经营”与“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了清晰的判断标准。
“利润分成”支付模式的证据价值:微信转账记录显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52笔报酬,每笔金额均较为零碎(如非整数),与按月支付固定工资的模式存在本质差异。微信聊天记录中申请人主动向被申请人报告每日营业额和利润数额、按利润50%分配报酬的对话,直接证明了双方系“按利润分配”的合作关系而非“按劳动付酬”的劳动关系。
个体工商户用工的合规指引:本案从反面为个体工商户与合作方之间的关系界定提供了法律参考——若合作方主张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通过清晰约定利润分配方式、完整保留合作沟通记录等方式,证明双方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降低用工合规风险。
律师代理被申请人实现全面胜诉:本案中律师代理被申请人餐饮店,通过系统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有力论证了双方系合作经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实现了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的全面胜诉。
【办案心得】
(一)劳动关系认定案件的“从属性”核心标准审查策略
劳动关系与民事合作关系(如承包、合作经营、合伙等)的本质区别在于“从属性”——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人身从属性),劳动者是否以提供劳动换取固定薪酬(经济从属性)。承办律师徐灿豪在本案代理被申请人时,紧紧围绕“从属性”这一核心标准构建抗辩体系。徐灿豪律师在仲裁庭上首先从人身从属性角度论证:申请人主管店铺全部事务(招聘、制作、经营管理等),被申请人从未对申请人实施考勤管理、工作指令、纪律处分等管理措施;其次从经济从属性角度论证:申请人获取的报酬系按每日营业利润的50%分成计算,金额随经营业绩波动,而非按月固定工资支付,申请人实际承担了经营风险——这些特征符合民事合作关系的典型模式,而非劳动关系。徐灿豪律师围绕“从属性”构建的证据体系和论证逻辑,为仲裁庭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提供了充分的法理和事实支撑。
(二)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在劳动关系认定中的关键证明力
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在劳动关系认定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其中记载的申请人主动向被申请人报告每日营业额和利润数额、按利润50%分配报酬的内容,直接证明了双方系“按利润分配”的合作经营关系。承办律师徐灿豪在证据组织中将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分类梳理:将关于利润报告的聊天内容、关于分成比例的确认记录、申请人自主安排工作时间的沟通记录等分别整理,形成清晰的证据时间线和逻辑链条,使仲裁庭能够直观理解双方之间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缺失。徐灿豪律师善于从看似日常的通讯记录中挖掘关键证据价值,将微信聊天记录从“普通通信证据”转化为“法律关系性质的直接证明”,体现了其在证据运用上的敏锐判断力和系统组织能力。
(三)劳动报酬支付模式的横向对比——固定模式与分成模式的本质区别
本案另一个关键突破点在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52笔)每笔金额均较为零碎,金额波动与店铺每日经营利润直接相关。承办律师徐灿豪在庭审中将申请人的报酬支付模式与典型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模式进行了横向对比——劳动关系中工资通常以“固定工资、按固定周期支付”为主要特征,金额相对稳定;而本案中申请人的报酬金额随每日利润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体现了利润分成的商业合作特征而非劳动报酬。这一横向对比论证使仲裁庭清晰认识到“固定工资”与“利润分成”在法律关系性质认定上的本质差异,有效增强了仲裁庭对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的确信。
(四)个体工商户经营中的关系界定风险与防范
本案对个体工商户等小微经营主体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在实践中,部分个体工商户以“合作经营”“利润分成”方式与个人合作,但缺乏书面合作协议、利润分配方式约定不明确、日常管理记录不完整,一旦合作方主张劳动关系,可能面临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用工风险。承办律师徐灿豪在本案代理中通过系统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成功证明了“合作经营”的事实,为被申请人避免了数万元的赔偿风险。这一案例提示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重视书面合同的签约与管理、日常经营沟通记录的保存、利润分配方式的明确约定等合规措施,以防患于未然;在发生争议后,应充分挖掘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备注、业务沟通记录等电子证据,构建“非劳动关系”的证据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