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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余某某、冯XX、郑州非法用工关系项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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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原告先后遭遇工伤认定被拒、劳动仲裁驳回的不利局面下,以精准的法律关系定性重构诉讼路径,以严密的证据体系赢得事实认定,以专业的诉讼技术实现赔偿数额最大化——使一件看似"维权无门"的案件最终获得胜诉判决,充分彰显了优秀律师在疑难案件中"化不可能为可能"的不可替代价值。

案件详情

案情详情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经平阳县理XX介绍,前往余某某、冯XX开办的注塑厂(租赁地点位于平阳县某某镇某某祠堂内,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注塑调机岗位工作。介绍信载明联系人电话为被告郑州联系方式。约定早上某时上班、晚上某时下班,月工资为若干元。日常工作由郑州管理和指挥,工资由郑州、冯XX发放。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


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右脚不慎被模具砸伤,后被送往平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足多发性骨折。原告于同年某月某日住院治疗,经行跖骨骨折切复钢针内固定术后于同月某日出院,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由被告方支付。

(二)仲裁及行政程序情况

原告曾以郑州注册的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用人单位,向平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郑州在仲裁中辩称,该公司并非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主体系其表哥余XX和冯XX,该厂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仲裁委于某年某月某日作出仲裁裁决,驳回原告仲裁请求。


后原告向平阳县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三被告支付因工受伤赔偿款。同日,仲裁委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又向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该局以主体不适格及无劳动关系有效证明为由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司法鉴定情况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一)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评定为工伤十级伤残;(二)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误工期评定为若干日,护理期评定为若干日(含二期内固定拆除所需误工期、护理期)。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若干元。

(四)各方争议焦点

原告诉称: 三被告在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情况下合伙开设工厂并招用原告等员工工作,属非法用工。原告在工作中因工受伤,被告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进行赔偿。诉求赔偿总额若干元(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生活费、护理费、一次性赔偿金、鉴定费)。


被告冯XX辩称: (1)被告主体不适格,冯XX系个人,不是适格主体;(2)原、被告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实质要件,原告系为个人提供劳务,不存在隶属关系;(3)不存在非法用工行为,该经营场所为家庭式作坊,无单位字号及内部管理制度;(4)对各项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提出异议。

(一)关于非法用工关系的认定

法院认定被告余某某、冯XX共同经营"余某某注塑厂",有固定场所、生产设备,配备考勤机,并招用一定数量的工人,对外以"余XX注塑厂"个体名义经营。原告根据安排从事相应工作,在人身关系上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双方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因余某某、冯XX从事生产经营但不具备合法用工的主体资格,故余某某、冯XX与原告之间形成非法用工关系。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郑州与余某某、冯XX系合伙关系,对郑州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件总结

(一)裁判要旨非法用工关系的认定标准:无营业执照的单位虽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但如具备固定场所、生产设备、考勤管理、招用一定数量工人、对外以特定字号经营等依法设立单位的基本外部和内部特征,且劳动者在人身关系上具有从属性,可认定构成非法用工关系,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进行赔偿。个人合伙关系不成立则不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三被告系合伙关系,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法院对要求郑州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赔偿标准适用:生活费参照浙江省私营单位制造业年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参照浙江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赔偿金按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非法用工单位工伤损害赔偿案件。在用人单位未办理工商登记、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维权路径受阻。法院通过综合审查固定场所、生产设备、考勤管理、人员管理等人身从属性因素,穿透"个人劳务"形式,认定实质上的非法用工关系,有力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案件中非法用工关系的认定具有参考价值。

何腾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

何腾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从仲裁败诉困局中精准重构诉讼策略的卓越专业能力:

其一,精准识别适格责任主体,实现诉讼方向的根本性扭转。 原告此前以XX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已被仲裁委驳回,诉讼路径一度陷入僵局。何腾律师在仲裁裁决不利的局面下,敏锐捕捉仲裁庭审中郑州关于"实际用工主体为余XX和冯XX"的自认,果断调整诉讼策略,将被告变更为余XX、冯XX、郑州,主张三被告合伙经营下的非法用工责任。这一策略转变使案件从"公司劳动争议"的死胡同转向"非法用工赔偿"的正确轨道,直接决定了本案的胜诉走向。

其二,系统组织证据体系,构建"非法用工关系"的完整证据链。 非法用工关系的认定是本案最具争议的焦点。何腾律师并非简单依赖劳动合同或社保记录等传统劳动关系证据,而是通过系统搜集和呈现介绍信、仲裁庭审笔录、考勤机视频、银行转账记录、住院病历等一系列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从"固定场所、生产设备、考勤管理、人员管理、报酬发放"等多维度证明原告与余XX、冯XX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最终获得法院全面采纳。

其三,积极推动司法鉴定程序,将工伤等级依法固定为十级伤残。 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受阻的情况下,何腾律师及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为一次性赔偿金的计算提供了决定性的依据,使赔偿数额从"待定"变为"可精确量化"。

其四,精细化核算赔偿项目,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从起诉时主张的一次性赔偿金若干元,到庭审中针对被告逐项异议的有力回应,何腾律师在生活费基数选择(主张适用制造业年平均工资)、护理费计算方式等关键争议点上均获得法院支持,最终认定的赔偿总额较被告抗辩标准有显著提升。

综上,何腾律师的核心价值集中体现为:在原告先后遭遇工伤认定被拒、劳动仲裁驳回的不利局面下,以精准的法律关系定性重构诉讼路径,以严密的证据体系赢得事实认定,以专业的诉讼技术实现赔偿数额最大化——使一件看似"维权无门"的案件最终获得胜诉判决,充分彰显了优秀律师在疑难案件中"化不可能为可能"的不可替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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