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详情
原告系某外卖平台的地区代理商。被告于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通过某平台手机应用注册成为原告代理地区的外卖平台专送骑手,双方签订《平台合同书》,约定双方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合同约定,原告收到外卖平台公司支付的配送费后,应及时指定第三方转付给被告;原告应根据外卖平台公司的要求,及时处理、调整被告异常配送订单等。
被告工作地点在某地,工作过程受当地站点站长管理,最后正常工作日为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工作期间,被告需履行原告制定的请假、加班、值班制度;被告配送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时,原告的管理人员也会进行纠正。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下午,被告在配送途中因路面湿滑不慎摔倒,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原告拒绝承认劳动关系,实质是逃避工伤保险责任。
因案涉争议,被告向某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从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双方于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原、被告属于适格劳动关系主体,原告系外卖平台公司代理商,被告通过网络收到订单后提供劳动力为客户服务,其从事的劳动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原告站长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被告工作在时间、数量、质量等方面均受到原告的约束、管理。且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原告收到外卖平台公司支付的配送费后,应及时指定第三方转支付给被告”,可见被告是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综上,原、被告之间从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起存在实际用工事实,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某餐饮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案件总结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新就业形态下外卖骑手与平台代理商之间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原告作为外卖平台地区代理商,主张其仅系平台与骑手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被告与平台之间建立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平台合同书》已明确约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故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法院最终采纳了被告的答辩意见,认定双方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核心裁判逻辑在于:其一,原告系适格用人单位,被告系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双方主体资格均符合法律规定;其二,被告在工作中接受原告站长的直接管理,需履行请假、加班、值班等制度,配送不规范时由原告管理人员纠正,具有强烈的人身从属性;其三,被告从事的外卖配送业务系原告作为平台代理商的业务组成部分,被告报酬由原告核算并委托第三方发放,具有经济从属性;其四,《平台合同书》中关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约定系格式条款,不能对抗双方实际用工事实所反映的劳动关系本质。
该判决充分体现了劳动法领域“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原则,对新就业形态下如何甄别“假合作、真劳动”具有参考意义。
何腾律师在本案中的律师核心价值
何腾律师作为被告(劳动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 何腾律师在仲裁及诉讼阶段系统性地提交了排班表、晨会与罚款制度、站长管理记录、钉钉考勤与请假审批记录、工资发放记录、雇主责任险购买凭证等多维度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有力证明了被告接受原告考勤排班、服从站长管理、穿戴统一装备、按月领取报酬等事实,使法院能够全面查明双方实际用工情况。
第二,精准的法律适用与论证。 何腾律师紧扣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三项标准,逐一对应论证:主体资格、劳动管理、业务组成,同时针对原告提出的“平台合同书约定”“新就业形态不构成劳动关系”等抗辩理由,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规则进行反驳,明确指出以合同形式规避法定用工责任的格式条款不能对抗事实劳动关系,论证逻辑严密、依据充分。
第三,有效维护了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于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在配送途中因工受伤,原告拒绝承认劳动关系的实质是逃避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何腾律师通过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路径,为被告后续申请工伤认定和获得工伤赔偿奠定了决定性基础,切实保障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