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详情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举行结婚仪式,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女,于某年某月某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日常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二)各方争议焦点
原告诉称: 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
处理结果:
调解协议内容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未成年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三、原告在不影响婚生女生活与学习的前提下可随时探望,具体探望时间与方式由双方自行确定,被告负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四、原告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向被告一次性支付车贷补偿款若干元;
案件总结
(一)裁判要旨
离婚调解中抚养费负担的灵活处理: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抚养费可由直接抚养方自行承担,另一方无须按月支付,但须明确约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以保障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的情感联系。
调解协议中一次性补偿的运用: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特定债务(如车贷),可通过一次性补偿款的方式在离婚时予以清结,避免后续因债务分担产生新的纠纷。
各自债权债务归各自承担原则:调解协议明确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有效划清了双方的财务责任边界,减少离婚后的经济纠葛。
本案系离婚纠纷快速调解结案的典型案例。双方在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负担方式、车辆债务补偿、债权债务分割等核心事项上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实现了婚姻关系的和平解除。在抚养费安排上,双方约定由直接抚养方自行承担抚养费,既减轻了另一方的长期支付压力,又简化了后续履行程序;在财产债务处理上,以一次性车贷补偿款清结特定债务,避免了长期债务分担的纷争;在探望权安排上赋予非直接抚养方“随时探望”的灵活权利,较好维护了其与子女的情感纽带。本案充分体现了调解在婚姻家事纠纷中高效、灵活、共赢的独特优势。
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案件受理费若干元,减半收取计若干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何腾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
何腾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在婚姻家事纠纷中以高效调解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以灵活条款设计避免后续纠纷的专业实务能力:
其一,精准识别案件核心诉求,在立案后极短时间内促成全面调解。 本案于某年某月某日立案,双方于同日即达成调解协议。何腾律师在诉前即与当事人充分沟通、梳理案件焦点,准确把握双方对离婚意愿、子女抚养、债务分担的真实诉求和利益底线,在立案当日即促成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合意。这一高效办案节奏极大地减少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负担,避免了离婚诉讼因排期开庭、举证质证等程序导致的数月乃至更长的拖延。
其二,在抚养费安排上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方案——零负担抚养费支付义务。 本案中,何腾律师代理原告(女方),成功争取到“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的协议条款。在离婚案件中,非直接抚养方按月支付抚养费是普遍做法,但本案通过灵活协商,使原告免除了长期的抚养费支付义务,彻底切断了离婚后由此可能产生的持续经济负担和执行风险,使当事人能够实现“清爽离婚”,真正开启新的人生阶段。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何腾律师在调解中出色的谈判能力和利益平衡能力。
其三,精准设置探望权条款,以“随时探望”最大限度保障母子亲情维系。 何腾律师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在不影响婚生女生活与学习的前提下可随时探望,具体探望时间与方式由双方自行确定,被告负有协助探望的义务”。“随时探望”的约定赋予了原告在探望权行使上的最大便利和主动权,相比固定时间、固定次数的探望模式,这一灵活安排极大地降低了因探望时间冲突引发的后续纠纷风险,同时被告负有法定协助义务也为探望权的落实提供了保障。
其四,以一次性车贷补偿款清结特定债务,避免后续财务纠葛。 针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车贷债务,何腾律师通过设置一次性补偿条款(原告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向被告支付车贷补偿款若干元),以明确金额和确定支付期限的方式彻底清结该项债务,避免了因债务分期清偿、利息计算、还款责任划分等问题引发的后续纠纷。同时,协议明确“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为双方划清了财务责任边界,真正实现离婚后的“无牵无挂”。
综上,何腾律师的核心价值集中体现为:以极致的案件管理和高效的沟通协调能力,在立案当日即促成离婚纠纷的全面调解;以灵活的条款设计为当事人争取到“零抚养费负担”的最优方案、“随时探望”的最大便利和“一次性清结”的彻底解脱——使当事人以最短时间、最低成本、最少对抗实现婚姻关系的平和解除,充分彰显了律师在家事纠纷中“以调促和、高效解纷”的专业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