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L某(丧偶、无子女、父母均已亡故)于2024年12月去世,其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原告L某甲(弟)、L某乙(姐)、被告L某丙(兄)及案外人LXX(姐,已去世,其子女书面放弃继承)。2019年6月5日,L某与被告LXX、LXX(均系L某丙之女)在律师见证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LXX、LXX负责L某的生养死葬,L某的存款及理财等财产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由LXX、LXX继承。协议签订后,LXX将L某名下共计193万余元转至其账户代为保管,并持续支付L某的养老院费用、医疗费及日常开销。L某去世后,LXX、LXX办理了丧葬事宜。原告L某甲、L某乙认为协议无效,要求分割遗产,诉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宋卓彬律师代理原告L某甲,围绕协议效力、民事行为能力、遗赠扶养义务履行情况等核心要点展开论证,主张L某签订协议时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LXX存在放弃治疗行为不应获得遗赠。法院经审理认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已履行扶养义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L某与LXX、LXX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 LXX、LXX是否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是否存在丧失受遗赠权的情形;3. 案涉墓穴是否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范围。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宋卓彬律师代理原告,从协议签订时L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被告是否存在放弃治疗行为等角度提出质疑。法院经审查,认定协议签订时有律师见证及录像为证,L某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被告在医院签署“暂不外送检查”系家属对医疗方案的知情选择,不属于遗弃或虐待,不构成丧失受遗赠权的情形。原告的质疑虽未能动摇协议效力,但有效推动了法院对协议签署过程、履行细节的全面审查。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宋卓彬律师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民事行为能力质疑协议效力、以放弃治疗主张丧失受遗赠权”。围绕协议签订时的行为能力、被告履行扶养义务的完整性等维度展开系统攻击,虽因证据不足未能获得支持,但有效推动了法院对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的全面审查。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驳回原告L某甲、L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5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法定继承纠纷中遗赠扶养协议效力认定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经律师见证并附有录音录像的遗赠扶养协议,在无充分证据证明遗赠人签订协议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扶养人作为家属对医疗方案的选择性知情同意,不属于遗弃或虐待,不构成丧失受遗赠权的情形。该案对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中效力认定及受遗赠权丧失的举证责任分配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